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精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建设和谐社会,加强和规范消防志愿者注册及注册消防志愿者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在我省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省文明办、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安监局、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共同倡导开展“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内涵和总体目标
“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是指通过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注册、自愿、有组织服务为主要形式,吸纳所有热爱消防公益事业的社会成员参加消防知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开展以消防宣传教育为主,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为辅的系列公益行动。
消防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为主,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服务为辅的系列公益行动的人。注册消防志愿者是指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在消防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关注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工作,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促进社会平安、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形式
我省的“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执行《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发[2006]55号)及《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的规定,分别建立如下组织:
(一)成立“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接受“‘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3)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团省委志愿者工作部负责其日常管理、人员聘用、定岗定责等工作,履行对全省消防志愿者行动的组织指导、项目规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章程、实施细则及表彰奖励等职责。公安厅消防局协助做好全年工作计划、相关活动项目规划、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各市依托当地共青团组织,成立“××市消防志愿服务总队”,接受“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总队长由共青团组织领导或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建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消防志愿者行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活动实施,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依托当地共青团组织,成立“××县(市、区)消防志愿服务大队”,大队长由共青团组织领导或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建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等消防志愿服务队的组建、人员招募、注册颁证、大型活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接受当地消防志愿者组织的委托,负责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教材、教员、经费等,另行规定(见附件7)。
(四)各消防志愿服务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当地消防志愿者组织的指导,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参加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社会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救助服务等工作。
(五)消防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自愿性、公益性、组织性三大特征。在组织消防志愿者开展“五进”等服务活动期间,有关单位应当为消防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和保障。
三、建队程序
(一)招募条件
本着“自愿参与、人人能为、人人可为”的原则,凡年满14周岁以上(14岁至18岁只参加适合此年龄段的活动,并须有其监护人同意),热爱消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遵纪守法的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学历、民族、国籍、信仰,进行专项注册,都可以成为“中国消防志愿者”,就近就便、力所能及地开展消防志愿服务。
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根据社会消防工作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广告等形式,公告招募消防志愿者相关事宜。
(二)人员注册与培训
各县(市、区)消防志愿服务大队为消防志愿者注册机构。自愿成为中国消防志愿者的社会成员,在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注册、接受专项培训。有关程序如下:
1、申请人直接到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消防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4)。
2、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在消防志愿者申请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委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统一的《中国消防志愿者培训大纲》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颁发《中国消防志愿者证》、中国消防志愿者证章和服装(见附件5)。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消防志愿者的身份证号);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中国志愿者网(www.zgzyz.org.cn)、“中国消防在线”网(www .119.cn)和河北社会志愿服务网(www.hbzyz.org)、河北消防网(www .hebxf.net)将适时开通消防志愿者网上培训、知识测试、注册和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三)注册消防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的消防志愿服务培训。要求获得从事消防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和其他消防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对消防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6、可申请取消注册消防志愿者身份。
(四)注册消防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每名注册消防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3、履行消防志愿服务承诺,传播消防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者的形象。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自觉抵制任何以消防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7、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建队。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结合志愿者的工作性质、所在区域、性别、年龄、服务志向、服务时间、服务需求等情况,按20人左右为一队编成消防志愿服务队,任命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明确队长、副队长和队员职责,向服务队授旗(牌),并帮助指导服务队制定活动制度和服务计划。
已经建立的各类消防志愿者组织,由当地“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组织单位吸纳、注册(原名可以保留),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六)建队目标。自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在全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普遍开展消防志愿者招募、消防志愿服务队组建、培训和表彰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志愿者组织体系并规范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基本目标为:三年内,每个县级行政区,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行专项注册成为消防志愿者的人数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4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数量的3%;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普遍建立数量充足、管理规范、作用显著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并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开展有组织领导、有工作计划、有培训方案、有考核办法、有激励措施的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四、服务内容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指导消防志愿者由易及难,由浅及深,围绕不同时期社会消防工作中心任务,以掌握“两知三会”(知道所在场所或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火灾预防基本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互救)知识为重点,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宣传教育。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协助和参与重大消防法规和消防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活动;在消防站、教育馆或重大消防活动期间为群众提供消防咨询和服务等。
(二)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维护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的消防安全,积极参加本单位、本辖区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治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为预防和治理火灾隐患出谋划策等。
(三)消防安全救助。熟悉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街道、村消防设施情况和当地医疗急救联络方式;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警并熟练使用简易器材灭火;熟悉逃生路线和方法,能协助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散;掌握徒手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初级急救技能,可对伤员进行基本的救护。
各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消防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消防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注册消防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消防志愿服务。
注册消防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服务,应通过与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消防志愿者只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并须有其监护人同意。
每年11月9日的全国“消防日”、
五、日常管理
(一)注册消防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各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各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应建立健全注册消防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消防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见附件6)。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消防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四)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进行宣誓。
消防志愿者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愿意参加消防公益事业,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践行志愿精神,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掌握防、灭火本领,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为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注册消防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注册消防志愿者申请人进行消防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消防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消防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消防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消防志愿者组织和其他消防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消防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消防志愿者在消防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消防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消防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消防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消防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消防志愿者造成损害,消防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消防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消防志愿者可在消防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六、经费保障
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由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筹集。主要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及消防志愿者监督。
七、激励和表彰
消防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一)星级认证制度
各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根据消防志愿者注册后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消防志愿者。星级消防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消防志愿者”;
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消防志愿者”;
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消防志愿者”;
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消防志愿者”;
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消防志愿者”;
6、各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对星级消防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二)奖章授予制度
消防志愿者组织根据消防志愿者注册后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消防志愿服务奖章。
1、注册消防志愿者自获得“五星消防志愿者”后,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市消防志愿服务总队授予奖章。
2、注册消防志愿者自获得市级奖章后,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授予奖章。
3、注册消防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授予奖章。
4、连续专门从事消防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
5、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消防志愿者组织备案。
6、每年11月9日(消防日),由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对优秀消防志愿者和服务队进行表彰,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其奉献精神和参与社会消防工作所取得的社会效益。
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消防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消防志愿者荣誉称号。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联动。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民政、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全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将“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作为服务社会、维护和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扶持、指导和配合相关工作,特别是各级文明办、共青团组织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担负当地“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的组织、协调、筹备等工作,使其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二)精心谋划,尽快启动。各地要在
(三)适时调度,及时反馈。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将于10月份对各地筹备、组织志愿者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消防志愿服务总队也要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调度,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地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请分别于
联系人:杜东升
联系电话:0311-89181571 13603314683
E-mail:jiuji2003@126.com
附件1: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3: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联络员名单
附件4:消防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附件5:中国注册消防志愿者标识
附件6: 《中国消防志愿者证》、中国消防志愿者证章和服装式样
附件7:河北省消防志愿者业务培训暂行办法
备注:
经电询公安部消防局宣传处,目前正在与团中央协调《中国消防志愿者证》、中国消防志愿者证章和服装式样,式样确定后将于近期在中国消防在线和中国志愿者网发布,故附件6暂无。
附件1
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
成员名单
名誉主任:杨崇勇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
主 任:李云隆 省公安厅副厅长
梅世彤 团省委副书记
副 主 任:王向东 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
成 员:杨国平 省公安厅消防局副政委
刘振东 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
杨能斌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省文明办副主任
葛素梅 省教育厅巡视员
张连忠 省民政厅副厅长
朱立杰 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离湘 省文化厅副厅长
何振虎 省广电局副巡视员
葛立芳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魏世岭 省教科文卫工会主席
马新景 省妇联副主席
李彦增 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处长
马玉民 省红十字会组织与青少年部部长
邵连民 团省委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
附件2
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杨国平 省公安厅消防局副政委(兼)
邵连民 团省委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兼)
副主任:刘振东 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
胡克明 团省委志愿者工作部干部
孙 军 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副部长
杜东升 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消防宣传中心副主任
附件3
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
联络员名单
肖振军 省文明办协调处副调研员
刘志刚 省教育厅主任科员
李铁桥 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
杨秀菊 省农业厅农经处干部
高 阳 省文化厅主任科员
石文新 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副处长
宋凯英 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调研员
杨永国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主任科员
刘文龙 省总工会副处级调研员
马惠芳 省妇联办公室副主任
刘志男 省红十字会科员
附件4
消防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消防志愿者编号(注册机构填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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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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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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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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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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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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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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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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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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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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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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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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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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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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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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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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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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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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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联系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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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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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办公: 宅电: 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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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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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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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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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请抄写)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愿意参加消防公益事业,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践行志愿精神,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掌握防、灭火本领,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为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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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中国消防志愿者标识(下载地址:http://www.zgzyz.org.cn/volunteer/down/zyz_logo_blue.jpg)
附件7:
河北省消防志愿者业务培训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切实提高注册消防志愿者的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和开展消防安全救助的能力,根据《河北省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志愿者业务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推进消防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第二条 团省委志愿者工作部和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消防志愿者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接受当地消防志愿者组织的委托,负责对消防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可组织本地消防协会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教育馆,开展消防志愿者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志愿者业务培训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培训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培训和管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 负责培训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中国消防志愿者培训大纲》,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教员做好备课,科学实施培训。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培训期间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六条 消防志愿者业务培训实行兼职教员制,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培训工作需要,选拔既有实践经验又有教学授课能力、具有三级以上消防岗位资格的现役干部担任教员。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兼职教员的管理,对在组织教学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员,应在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条 承担消防志愿者培训任务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培训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 培训场所应建有室内教室和多媒体教室,参训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
第十条 培训场所应能容纳50名以上参训人员住宿,具备必要的食宿和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培训场所应有各类自动消防设施演示装置、疏散逃生模拟演练室、灭火器灭火和家庭常见火灾灭火演练场地、消防安全救助演练场所等场地设施。
第十二条 各消防志愿服务大队应在消防志愿者申请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委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可根据实际,对各县(市、区)申请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可根据消防志愿者申请人员数量自行确定每期培训人员数量、适时组织开展培训。为确保质量,每期培训以不多于100人为宜,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